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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99万代位权纠纷胜诉,关键在“怠于行使”时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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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4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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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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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手握99万货款债权,向次债务人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代位权,却遭对方以第三人已诉讼为由抗辩。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关键就在于第三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结果究竟如何?
货款99万代位权纠纷胜诉,关键在“怠于行使”时间窗

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XX公司交付货物后,第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99万元未付。原因是被告一直没给第三人结算工程款,导致第三人没钱给XX公司。XX公司觉得,自己的钱不能就这么没了,对方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事儿应该不难解决。

然而,被告却不这么认为。他们称和XX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没义务付款。而且第三人已经起诉他们追工程款,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XX公司应该直接找第三人要钱。XX公司自己和被告沟通,根本没有结果,公司上下都很焦虑,怀疑是不是自己的方法不对,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在四处打听后,XX公司找到了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赵孟亮律师执业多年,专注民商事纠纷。他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材料,发现第三人起诉被告的时间晚于XX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间。这看似不起眼的时间差,很可能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赵孟亮律师指导XX公司收集证据。他们翻出了第三人多起被执行记录,以此证明第三人资金压力大,确实影响了对XX公司的债务履行。同时,他们还整理了相关合同、结算书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被告坚持第三人已诉讼,“怠于行使”状态已不存在。赵孟亮律师则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指出第三人起诉晚于代位权诉讼,且有诸多被执行案件和资金压力,“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XX公司99万元货款。听到判决结果,XX公司代表原本紧张的神情瞬间放松,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遇到债权问题及时行使代位权,别错过时机。第二,保留好合同、结算单等关键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复杂的债权纠纷,一定要关注关键时间节点和证据。在这个案子里,赵孟亮律师紧扣法律条文,抓住第三人起诉时间这一被忽略的点,为XX公司成功追回货款,展现了专业律师在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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