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乐乐律师代理被告方。
当事人涉嫌盗窃罪,涉案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前科。公诉人在起诉意见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量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告认为当事人不仅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还有多次盗窃的不良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大,应给予较重处罚。当事人面临着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判风险,一旦判决成立,将对其生活和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接受委托后,孙乐乐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讯问笔录、到案经过、出警记录等全部证据,迅速制定了多维度的辩护策略。一是精准锁定自首关键辩点,发现并固定当事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核心事实,坚定提出构成自首的关键辩护意见;二是深挖其他从轻、罪轻情节,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低等;三是系统发表辩护意见,法理情理并重,清晰阐述前科不等于必须重判、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恳请法院客观量刑、宽严相济。
庭审中,公诉人坚持否认自首成立,主张应从重处罚、量刑一年以上。孙乐乐律师围绕到案主动性、供述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展开激烈辩论,结合司法解释与判例,逐条论证当事人行为完全符合自首法定条件。孙律师指出:“当事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
法院完全采纳孙乐乐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全部罪轻辩护观点,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取得大幅降低刑期的结果,为当事人保住了更多自由,减少了刑罚对其生活的影响。
本案在当事人有前科且数额较大、公诉人建议重判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孙乐乐律师极强的证据研判能力、精准的自首认定能力和强势的庭审辩论能力,最终成功降低刑期,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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