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人,是个体经营者,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案发后很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刑事辩护工作。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张某及其辩护人杨子兴律师也认为张某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和杨子兴律师同样强调这一点。法院认定,张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依据相关法律,可对其从宽处罚。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减少司法成本,所以对于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理。
(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公诉机关指出,虽然张某犯罪,但考虑到这些情况,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杨子兴律师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认为,综合张某的情况,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确实较低,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因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对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四)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
法院查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公诉机关认可张某的表现,认为这体现了他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杨子兴律师强调这一点,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法院认定,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说明他有悔罪的诚意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他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销售禁止售卖的产品。其次,如果不幸涉及到刑事案件,要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再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积极悔罪,比如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用实际行动体现自己的悔意。最后,要相信法律,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张某能够获得这样的结果,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
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给张某争取从轻处罚,他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正是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让张某得到了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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