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满林强律师律师已经帮助无数当事人成功维权,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诉结果。这些成果的背后,是他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对每一个案件的精益求精和对专业能力的不断打磨。
2019年11月29日,被告彭X驾驶货车在昆明市官渡区行驶时,车辆右后外轮与行人裴X身体相刮擦并碾压,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彭X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彭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裴X无责任。裴X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47天,最终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彭X所驾机动车在XX公司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内。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满林强律师接受案件后,先拆解核心问题:一是明确此次事故中“驶离”与“逃逸”的界定,以及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对此能否免赔;二是判断本案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三是分析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对于“驶离”与“逃逸”的问题,满林强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前提条件,且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本案中,彭X在事故发生后并不知道其撞到死者裴X,考虑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环境因素,以及事发后彭X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满林强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该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极高,最终法院予以采信。对于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共计获赔124万余元。
满林强律师专注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等执业领域,执业多年养成了严谨细致、深入研究的执业习惯。他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份能力源于长期的实务打磨。此外,满林强律师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贡献力量。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为己任,用专业和敬业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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