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每斤卖1元,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认可,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的汇款是否全是购买面粉的钱?
法院查明: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他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这些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应计入涉案金额;刘刚律师代表单某某主张,购买食用油和偿还借贷的款项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观点。因为汇款用途多样,不能简单地都算成购买面粉的钱,所以这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认定?
法院查明: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炒面数量;刘刚律师认为,仅有供述缺乏客观性,不能以此确定涉案金额。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意见。因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某某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炒面数量的依据,所以不能简单地据此计算涉案金额。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是否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法院查明: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直接按购进面粉全部产出炒面来计算涉案金额;刘刚律师主张,应考虑退货、损耗等因素,不能进行简单推算。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观点。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是客观存在的,不考虑这些因素会导致涉案金额计算不准确,所以应在计算时予以考虑。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对于指控的金额一定要仔细核对,看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计算。其次,如果自己是嫌疑人,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帮助律师找出证据漏洞。最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原本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51万元,若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法院认定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最终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大大降低了刑期。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刘刚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计算的关键问题。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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