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百余件,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及民商事领域。她有着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能将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相结合。
在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XX公司胜诉,百公司不服上诉。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自身作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以及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等。但缺乏直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不知产品侵权的有力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为补强证据,一方面深入研究工程发包合同及相关文件,证明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收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据,如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记录等。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已按行业惯例进行审查,且未唯一指定侵权品牌,主观上无过错,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虽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已交付小区的产品也无需拆除。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明确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二是注重收集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三是围绕法定抗辩条款,针对性地组织证据进行论证,以争取有利判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