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吕先生与龚女士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诉讼未处理二人位于北京市XX区南磨房XX某小区的房屋。随后吕先生委托2000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支付龚女士补偿款100万元。龚女士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自己偿还贷款及吕先生婚内出轨为由,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要求吕先生少分或不分财产。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审查相关证据。首先,他逐笔比对首付款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发现吕先生对房屋购买和还贷贡献巨大,为后续主张房屋产权奠定基础。其次,李同红律师调查银行贷款申请材料,发现龚女士以“未婚”申请贷款,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为配合银行放贷,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发现成为推翻对方核心证据的关键。再者,他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经上海XX公司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1447万元,明确了折价款计算依据。
执业多年的李同红律师,处理过众多婚姻继承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经验丰富。在应对龚女士提出的“出轨少分”主张时,他指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且与房屋分割无直接关联。
最终,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产权归吕先生所有,吕先生负责归还剩余银行贷款,并支付龚女士房屋分割款484.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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