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成都签订《某某购销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机械设备用于成都某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300多万元,10%尾款需在12个月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申请人按约履行供货、安装调试义务,2017年质保期届满,付款条件成就,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剩余40%合同款,共计近140万元。多年来,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严重影响申请人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申请人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款及违约金共计150万多元,并承担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江苏南京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买卖合同、交货凭证、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催款记录等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2016-2024年期间,以书面合同、单据、函件等形式呈现,清晰记录了双方的交易过程、申请人的履约情况以及催款情况。
刘智律师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教育背景,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其在处理本案这种涉及商业交易的合同纠纷时,能够从多个角度审查证据,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接案后,刘智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合同和往来资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申请人虽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但合同中对于付款节点和条件有明确约定。随后,他仔细比对了交货凭证、安装调试验收资料与合同条款,确认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了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的违约事实,他申请仲裁庭对催款记录进行核实,并提交了买卖合同、交货凭证、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催款记录等核心证据。
本案经XX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刘智律师的积极推动和专业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仲裁庭依法出具调解书,被申请人分三期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合同款近140万元,于2024年底支付完毕;本案仲裁费用1万多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于2024年7月日前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涉案项目再无其他纠纷。在结案前,刘智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明确阐述了申请人的诉求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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