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舟山市,原告杨X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10年该土地因隧道建设被征收。然而,村合作社误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这使得原告未能获得征地补偿款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原告起诉要求将其列入保障对象,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若村合作社在这场诉讼中败诉,将面临高额赔偿,这对村集体的资金和声誉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此时,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介入此案,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
案件开始后,毕罗春律师凭借其曾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时积累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发现原告与村合作社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毕罗春律师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关键的切入点。他迅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的辩护方向。他在庭前准备中,详细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毕罗春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他结合自己在大量案件实操中形成的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在复杂的事实中清晰地梳理出法律逻辑。他向法庭阐述,只有先解决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才能进一步处理赔偿等问题。其严谨的陈述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经过毕罗春律师的努力,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这一结果为村合作社避免了实体审理中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同时也为村集体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毕罗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他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准则处理每一起案件,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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