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原告成某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难以明确被告B实际掌控的财产情况,关键证据缺失。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证据成为了关键。被告对其取款行为进行辩解,称款项都用于合理支出。律师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该案件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三步证据处理法”。首先,优先核查资金流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明确被告取款总额;其次,逐项质证支出的合理性,区分合理与不合理支出;最后,明确遗产范围,准确界定遗产与其他费用的性质,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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