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徐X将松X股份制车队、第三人徐X宇诉至XX县人民法院,争议焦点为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擅自处分其合法股权。原告称父母离婚时约定股权归自己,父亲徐X逸去世前,车队负责人张XX与徐X宇擅自售股,自己索要退款无果。而被告及第三人则有不同说法。
此时,2014年执业的李光伟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60%。
李光伟律师首先对案涉离婚协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协议虽约定股权归徐X,但协议仅对徐X父母有约束力。通过查询工商登记系统验证,确认徐X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徐X直接取得案涉股权所有权,影响后续以主体资格不适格进行抗辩的策略。
接着,他锁定股权处分的日期,发现是在徐X逸突发重病期间。通过调取医院病历验证,确定徐X宇等人为救治亲属才处分股权,这证明了其行为的合理性,为后续阐述徐X宇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提供依据。
之后,律师调取徐X与徐X宇等人的微信记录,发现他们在徐X成年后就遗产清算进行过沟通。经核实聊天内容,确认双方已完成遗产清算,徐X收取剩余款项并签署声明书,这为证明徐X对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提供了证据。
同时,律师申请当地气象数据,虽与本案核心关联性不大,但可侧面了解当时社会环境。还通过调查令调取车队的入库系统数据,未发现异常,进一步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又调取徐X在相关时期的考勤记录,也无异常情况。最后,对案涉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文件签署的真实性。
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李光伟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审查,为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在查证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最终,XX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负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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