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X年1月至202X年2月X日期间的基本工资233X.XX元,绩效工资3X13.3X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1日至202X年1月2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X2XX.XX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X2.X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XXX2.1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场精彩专业突围。
接案之初,王菲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劳动者赵XX与用人单位就工资、绩效、加班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拖欠工资和加班事实,双方矛盾尖锐。王菲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
证据收集过程困难重重。劳动者虽提供了一些证据,但存在诸多瑕疵。比如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力有限等。王菲律师没有退缩,她深入挖掘证据,引导劳动者补充提供项目总结表、微信名片及聊天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菲律师以此为依据,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关于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绩效工资计算方式等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绩效工资的金额和加班事实的认定上。用人单位对绩效工资金额和加班事实均不认可。王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对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有管理和记录的责任,在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王菲律师提交的会议录音和微信群信息基本证明了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未提交反证,最终仲裁庭采信了劳动者的主张。
在这个关键环节,王菲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组织,成功扭转了局面。她通过合理运用法律依据,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使仲裁庭全面采信劳动者的主张,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赢得了这场劳动争议案件的胜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