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的法律界,陈俊全律师是一颗闪耀的明星。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等相关案件达800余件,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如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
陈俊全律师专精于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辩护中,他以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深入剖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他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出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在面对各种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总能保持冷静和专业,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为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离开后,被告人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核心诉求:为被告人蒙Xx争取更轻的处罚,若能将罪名从聚众斗殴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并适用缓刑则为最佳结果。
案件难点:
1.公诉机关已明确以聚众斗殴罪起诉,且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改变罪名存在较大难度。
2.如何在众多被告人中突出蒙Xx的从轻量刑情节,争取缓刑。
3.要让法庭认可蒙Xx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聚众斗殴罪,需要充分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
律师策略:
陈俊全律师首先从案件的定性入手,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提出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互相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其中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1.在罪名认定方面,对于类似因偶发事件引发的冲突,判断是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时,应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的随意性等因素。本案中,律师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为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参考。
2.在量刑辩护上,强调被告人的自首、初犯、偶犯、获得谅解等情节,对于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特殊的家庭情况也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3.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准确分析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突出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其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4.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遇到冲突时,应保持冷静,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正,也为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陈俊全律师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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