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江苏徐州,两名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因儿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向保险机构申请10万元意外身故保额理赔遭拒。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郑文婧律师于此时接受委托。她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尤其专精于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郑文婧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她凭借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坚持每案必查、全方位核验事实细节的工作方法,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保险机构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行条款提示义务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的问题。因为发现了这些疑点,她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郑文婧律师作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具备较强的法律论证和逻辑思维能力,在庭审中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在结案前,郑文婧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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