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新余市XX区,投资者黄X因信赖上海某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后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黄X产生投资损失。黄X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17,843.66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小,拒绝赔偿。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服务地区核心为上海市,还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的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精准应对。
徐晓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交易记录对于确定投资损失的重要性。接着,他向法院申请调取中国XX公司的交易数据,这一动作体现了他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之后,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庭审中,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已确立的事实和争点,提交相关证据,主张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裁判。被告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扣除证券市场及个股风险因素后,被告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7,808.04元,以及按该金额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投资损失共计17,843.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9元。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进一步阐述原告的诉求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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