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州市XX区,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发生。债权人因公司债务问题,将前后股东告上法庭。前股东李X、张X,后股东邓某、周X卷入纠纷。起因是邓某、周X受让股权后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为10万元且未实缴。争议焦点在于前后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张远辉律师于案件审理阶段接受委托。张远辉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在处理公司类法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与本案涉及的股东责任纠纷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张远辉鉴于其大量处理公司案件的经验,首先对股权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转让人李X与受让人邓某住址一致,经庭审质问得知邓某系李X母亲、周X为张X母亲。因为发现股权交易存在亲属关系这一疑点,张远辉进一步审查股东的实缴情况,确认前股东未出资1000万元(李X900万元、张X100万元),后股东减资990万元且未实缴。又因熟悉公司资本与认缴方面的规定,张远辉审查了减资的合规性,确认减资未实缴存在问题。
最终,一审于20XX年XX月XX日判决,前股东李X、张X在未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股东邓某、周X在减资9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未上诉,再次经执行,前后股东4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在结案前,张远辉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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