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张XX作为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的普通股民,在该公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股票,因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张XX委托律师起诉索赔61,043.75元,然而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主要由市场风险和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愿在极低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不利局面下,案件交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手中。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就在上海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在上海这座金融中心城市,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经验,带领团队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与团队胡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们首先核实交易记录,调取并核验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全部股票交易流水,确认其在虚假陈述影响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数量、价格及金额。接着,依据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确立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之后,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张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203,479.18元。
面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及“外部因素”等免责事由,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援引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论证本案不存在足以割裂因果关系的系统风险,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采纳平行案件已认定的相关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张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61,0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徐晓律师成功帮助投资者实现了从被告低比例赔偿抗辩到全额获赔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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