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山东青岛,济南高新开XXXXXX工具租赁站经营者王XX与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王XX委托代X律师,请求追加股东朱X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公司执照被吊销。而第三人朱XX委托律师提出,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
密齐光律师接手本案后,开始怀疑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的合理性。他首先逐页查阅了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记录,仔细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金额,以确认公司是否足额出资。接着,他又前往工商部门,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的详细信息,查看公司的状态究竟是吊销还是注销。经过严谨的查证,密齐光律师发现,该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
密齐光律师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该律师根据查证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向法院提出公司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案件结果是法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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