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投资者沈X起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及是否应扣除风险因素。被告认可部分关键日期和基准价,但主张扣除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原告面临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的困境。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首先全面梳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发现交易时间和数量存在一些复杂情况。通过与证券交易系统数据进行交叉验证,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这一动作明确了损失计算的基础,为后续策略提供了关键依据。
接着,团队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有效买入情况。徐晓律师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在计算过程中,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发现买入均价的计算存在一些细微差异。经过反复验证,最终确定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得出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这一计算结果为索赔金额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
针对被告提出的风险抗辩,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带领团队深入研究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调取相关公告和数据,充分论证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核心损失计算方式,仅酌情扣除20%的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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