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4年10月,邓某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如今这份仲裁申请,让公司陷入了麻烦。
公司找到了刘伟律师,刘伟律师已从事工伤维权相关法律工作8年,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不过这次他代理的是公司。刘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他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直到2025年8月才申请仲裁,这中间相隔了7年半之久。
刘伟律师查阅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其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他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仲裁时效。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明确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他指出,邓某自劳动关系解除后,在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邓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5月8日,刘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每日9:0018:00,每周工作6天。然而,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曾通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某知情同意。
刘伟律师代理刘某出庭,他通过某招聘软件招聘单为该公司、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和发布通知以及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锁定了刘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公司需支付刘某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有力地维护了刘某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起案件,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公司未为杨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之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进行抗辩。刘伟律师代理杨某出庭,他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从而锁定杨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使杨某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刘伟律师精准援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他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杨某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杨某获得了包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4万多元的赔偿。
刘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为企业还是为劳动者维权,都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他始终专注于工伤维权及劳动争议领域,用法律守护着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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