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谷XX与陈XX离婚判决生效后,谷XX搬离涉案房屋,然而陈XX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刘X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服务地区为北京市。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在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被告陈XX提出多项抗辩,包括刘XX无购房能力、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偿还过房贷以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等。李同红律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协助刘XX核实房屋权属,通过梳理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刘XX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于2007年签订买卖合同,2008年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登记清晰、完整。
针对陈XX提出的“刘XX无购房能力”“陈XX偿还过房贷”等抗辩,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刘XX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银行记录显示,该还贷账户系刘XX名下账户,截至2018年3月,刘XX已按约定时间和数额偿还了124期贷款。虽然交易凭条显示谷XX和陈XX曾向该账户办理过多次存款,但刘XX与谷XX均主张这些款项系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对于陈XX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陈XX未能提交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仅凭向刘XX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在刘XX与谷XX均否认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陈XX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判令陈XX限期搬出涉案房屋。虽然关于房屋使用费的请求因数额欠缺计算依据未获支持,但李同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刘XX的物权。这充分体现了李同红律师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中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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