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的一天,在山东青岛的法庭上,一场激烈的法律纷争正在上演。原告黄XX将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第三人朱XX也被卷入这场纠纷。原告声称朱X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XX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
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至今已有15年,作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其中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密齐光接手后,第一件事就是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转账记录进行详细审查。他深知,在这种案件中,债权的真实性是关键。
密齐光先是仔细查看了原告提供的每一笔转账记录,将转账时间、金额和用途进行详细记录。他发现其中部分转账的时间与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存在差异,而且一些转账的用途并不明确。接着,他又对比了原告和第三人在不同时间段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双方的资金流向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在某些时间段内,第三人向原告的转账金额明显高于原告向第三人的借款金额,这与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
在审查XXXX公司和朱XX之间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X类)》时,密齐光凭借自己曾在青岛仲裁委员会担任保险行业调解员的经历,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合同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并不清晰,而且XXXX公司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关系,而非转包,这一观点在合同中也有一定的依据。密齐光进一步调查了相关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以确定双方的真实关系。
通过对各项证据的逐一审查,密齐光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以及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基于这些争议焦点,他确定了以证明债权不明确为由,主张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的法律路径。
密齐光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查债权真实性,再论代位权成立与否”。他不会轻易相信表面的证据,而是会深入挖掘背后的事实,通过对各种证据的细致比对和分析,找出其中的疑点和漏洞。在这起案件中,正是他这种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专业的审查方法,最终使得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从而驳回了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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