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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与责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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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2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艳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19111466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03275690
代表案例:42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艳翠律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金融业务从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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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脱硝设备产生争议。热力公司称设备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而环保公司则认为设备质量合格。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凭借8年执业经验,深入剖析合同条款和证据,为环保公司成功辩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与责任之争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这场买卖合同纠纷,让双方陷入了一场激烈的法律博弈。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受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参与到这场纠纷的辩护之中。

王艳翠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她擅长的业务范畴。她长期关注合同纠纷领域,对相关行业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有着深入的理解。

原告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提出,201X年X月3日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购买一套XXX脱硝设备,被告负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使用中,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加入脱硝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却远高于合同约定,即便增加脱硝剂用量也无法达标,且不符合环保部门规定。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设备款、材料款11X0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X02X00.00元。

王艳翠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保质期一年,第九条约定验收合同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被告委托河北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检测,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证实设备无质量问题。王艳翠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于201X年11月10日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在质保期内未主张质量问题,且其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认可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足以证明设备合格。

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王艳翠律师指出,合同并未约定氮氧化物浓度不达标可解除合同,且原告购买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供暖,设备投入使用后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在采暖季即将结束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在经济损失方面,王艳翠律师认为,脱硝剂费用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设备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可能是原告自身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

在庭审过程中,王艳翠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质证。她指出,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而被告提交的无损检测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设备质量合格。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观点,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且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艳翠律师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也为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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