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建筑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责任承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且母公司100%控股,所以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合并注销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而该央企集团未履行这一义务,不能以此逃避债务。
2.关于租金结算: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不能因为有过阶段性结算就认定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是根据实际租赁时间和租赁物使用情况计算的,后续的租赁行为产生的租金理应支付。
3.关于钢模板租赁: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可以认定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在建筑行业,很多租赁业务可能不会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的提货、签收等行为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
最终法律结论是,该央企集团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筑器材厂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这一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建筑器材厂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公司合并注销后就可以逃避债务,或者认为已完成结算就无需再支付后续租金。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公司合并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的债务;阶段性结算不能免除后续租金的支付;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通过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在本案中为建筑器材厂)的启示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精准地收集和整理了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民法典》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公司的责任承担和债务性质。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逻辑严密、证据扎实,最终实现了全面胜诉。
这场胜诉不仅为中小建筑器材厂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树立了租赁维权的标杆案例。它告诉我们,在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中,专业的律师能够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保驾护航,让公平和正义得以彰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