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此案的是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她于2023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
这起案件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是湖北某公司,被告为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公司,第三人为南通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和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但缺乏对这些证据的有效梳理和整合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丁晓霞律师介入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了诉讼策略。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证明了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了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了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青岛某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8万余元,并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先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和维权核心,再围绕核心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有力反驳对方抗辩,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当事人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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