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藏历XX月,牧民甲、乙、丙、丁、戊在某村放牧时发现一具自然死亡的雪豹尸体,五人商议后处理皮骨并出售,各分得700元。2020年5月,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豹骨,鉴定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雪豹制品,核定价值10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八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及罚金,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卓玛。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雪豹制品价值的核定产生怀疑。她认为涉案雪豹系自然死亡,不应按活体整体价值核算。为了核实这一怀疑,她逐页查阅了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鉴定报告,还致电专业的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机构,询问自然死亡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方法。
通过细致的查证,律师发现一审判决中按活体整体价值核算雪豹制品价值存在错误,应按实际制品价值核算。此外,律师还指出当事人非法获利微薄且制品已被查获,未造成严重生态损害,当事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无主动猎捕行为,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
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改判丙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
同时,对于自然死亡动物制品的处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更细致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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