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从事皮革买卖业务,被告卞XX、陈X合伙经营皮革销售加工业务。自2018年5月起,两被告向原告采购皮革,2019年9月对账确认欠付一定金额,后续仍有业务往来。原告扣除相关款项后,主张两被告尚欠938183.6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原告以出库单、对账记录等作为供货及欠款的证据,而两被告则对抵货款金额、律师费及利息提出抗辩,这让原告陷入了证据需进一步夯实的困境。
此时,张琪律师接手此案。张琪2017年执业,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他首先对原告提供的出库单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查看了50多份出库单的签名字迹,发现其中8份出库单的签名与其他单据有明显差异。为验证这一异常,他联系了当时的送货人员进行核实,确认这8份单据并非被告所签,这一发现使得后续在计算欠款金额时排除了这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单据,让欠款金额的计算更加精准。
在比对笔迹后,张琪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进一步锁定了对账日期。他仔细查看了所有的对账记录,发现其中一份关键的对账记录日期存在涂改痕迹。通过与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进行交叉验证,确定了真实的对账日期,这为准确计算欠款金额提供了重要依据。
接着,张琪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曾在微信中提及抵货款的相关事宜,但表述模糊。为了进一步明确抵货款的情况,他申请法院调取气象数据,查看在可能影响皮革质量的特殊天气期间双方的业务往来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因天气原因导致的抵货款情况。同时,他还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入库记录与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存在差异,这为后续与被告就抵货款问题进行谈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在查证停工记录时,张琪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发挥了作用。他调取了被告的考勤记录,发现被告在部分时间存在停工情况,这与原告的供货时间存在关联。经过笔迹鉴定,确认了部分出库单上的签名并非被告本人所签,进一步排除了这部分单据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38183.6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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