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是重庆的一家电气公司,被告是四川眉山的一家公司。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金额。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四方收货验收单。然而,被告以未办理结算为由,试图逃避支付剩余货款。文贤飞律师介入后,着重对收货验收单进行了分析和利用。该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能清晰核算出总金额。律师以此为关键证据,证明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且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金额为889151.74元。
在庭审中,这份收货验收单成为了胜诉的关键。被告对收货验收单的证明力提出质疑,认为未办理结算就未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回应称,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法院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可作为结算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质证理由,从法律规定和证据逻辑出发进行有力回应,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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