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毛某称被告浙江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借款。2014年12月25日,该公司又以急需项目资金为由借款500万元,各被告出具《借据》,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戴某、李某、叶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毛某依约汇款,但被告未足额还款,毛某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公司归还借款35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戴某等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借款系事实,但为三个月短期借款,且已还清案涉款项。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正式执业于浙江宁波,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接手此案后,他将两份《借据》作为突破口。原始状态为:
毛某提交的是《借据》原件,被告提交的是《借据》复印件。两份《借据》打印内容、借款方盖章、担保方签字相同,但姓名、金额及还款时间笔迹存在明显差异。
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还拥有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具备“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婚姻家庭纠纷及合同相关纠纷等领域。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跨领域知识能够从多个角度分析案件,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接案后,汪家道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全案材料,凭借其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敏锐地发现两份《借据》存在差异这一疑点。随后,他深入比对双方之前的借款习惯,发现之前三份《借据》内容均为打印,无空白之处,而本案《借据》姓名、金额、还款时间系手写,与习惯不符。同时,他结合借款交付时间和被告的资金状况,分析出被告陈述的合理性。之后,他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对相关银行流水等进行调查,以进一步核实还款情况。在庭审过程中,他提交了被告方的《借据》复印件及相关记账凭证等证据,用于证明借款已还清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已于2015年清偿完毕,驳回了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46元,减半收取计17823元,由毛某负担。汪家道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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