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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尽告知义务,二审维持543X3元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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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4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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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但法院会审查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此类复杂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合适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收集维护当事人权益。李泽宇律师曾代理孙XX与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成功为孙XX争取到赔偿。
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尽告知义务,二审维持543X3元赔偿判决

2018年开始在河北保定执业的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下面通过两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展现他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的能力。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津保北线公路小高村XXX箱包皮具厂路段,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为维护自身权益,找到李泽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X,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发现保险公司以刘XX肇事逃逸为由,主张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认为该情形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但李泽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他进一步调查得知,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是本人签字。于是,李泽宇律师以此为突破口,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关键节点,李泽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刘XX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被告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孙XX获得了543X3元的赔偿。该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规范操作,确保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避免后续纠纷。再者,为类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在肇事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逃逸为由拒赔,需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最后,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收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另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时,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于XX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找到李泽宇律师和马XX律师代理此案。李泽宇律师在接案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死者的诊断证明、家属的相关费用凭证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死者家属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了详细计算。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中,李泽宇律师提出,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

在关键节点,李泽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死者家属应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XX3X2.5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结果保障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多车相撞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划分和计算方式。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较为常见。对于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等免责情形拒赔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这两起案例展示了李泽宇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他通过深入调查、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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