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二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此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和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周科兵律师执业的第二年,便遇到了这起颇具争议的案件。
到了2022年1月,原告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这一主张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议。
周科兵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诸多关键要点。他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资金往来和合同签订时,款项性质和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至关重要。很多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可能未意识到后续会产生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是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的。而且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并非必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先否定借贷关系成立,再阻断连带责任的适用。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进行投资或资金往来时,明确款项性质和签订规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资金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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