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自2017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民事相关案件成功办理800余件,尤其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成果显著,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刑事辩护实战中,陈俊全律师战绩斐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他辩护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
下面来看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案。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争吵,被韦X劝阻离开后,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蒙Xx一方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重新认定罪名,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要将其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一定难度,需要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其次,如何证明蒙Xx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等量刑情节,也需要进行细致的调查和举证。再者,各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和量刑平衡也是一个难题,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针对这些难点,陈俊全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指出本案的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谈判和诉讼技巧上,他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还收集了蒙Xx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的证据,强调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谈判和诉讼过程中,他巧妙把握时机,充分阐述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将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但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这其中陈俊全律师的努力功不可没。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寻衅滋事案件在社会上较为常见,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对于公正量刑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于同行来说,这起案件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辩护范例,提醒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对于当事人而言,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俊全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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