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给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服,引发了二审。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公司觉得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合理,便委托了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二审。聂嘉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和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和上诉人公司就涉案工程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全面了解工程款支付问题,聂律师又分别去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了相关诉讼的全部材料并深入研究。
聂律师多次和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交流,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这个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而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和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和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当天就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和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款项支付情况是关键事实,而这两笔转账记录成为了认定已付款的关键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支付的款项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所以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支付问题一定要有清晰的记录和明确的证据。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重视款项支付的流程和凭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要仔细回忆和梳理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情况,配合律师寻找关键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顾这起案件,二审实现反转,为上诉人公司减损百万,结果令人惊叹。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900件,其中民商事和刑事案件就有7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她有着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深厚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她调取多案材料,和公司负责人反复沟通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正是她多年的执业积累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锁定付款真相。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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