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当事人吴XX和劳务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瑕疵。吴XX虽实际负责工程诸多事务,但仅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缺乏能直接证明其包工包料承接工程的有力证据,也难以清晰界定劳务公司在其中的责任。陈颖律师自2014年在山东济宁执业以来,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涉案的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陈颖律师为补强证据采取了一系列动作。她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详细举证和论证。通过收集吴XX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相关证据,指出吴XX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
在证据交换环节,陈颖律师提交了上述证据。对方虽未明确回应,但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据此,法院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等获取相关证据,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且将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这些案件的相关证据,被装订进各自的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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