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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关系证据论证,助力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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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9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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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陈颖律师办理的案件展开,讲述在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律师如何围绕施工关系证据进行举证和论证,最终使法院驳回企业诉求,同时也提及其他刑事辩护案件的成果。
施工关系证据论证,助力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当事人吴XX和劳务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瑕疵。吴XX虽实际负责工程诸多事务,但仅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缺乏能直接证明其包工包料承接工程的有力证据,也难以清晰界定劳务公司在其中的责任。陈颖律师自2014年在山东济宁执业以来,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涉案的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陈颖律师为补强证据采取了一系列动作。她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详细举证和论证。通过收集吴XX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相关证据,指出吴XX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

证据交换环节,陈颖律师提交了上述证据。对方虽未明确回应,但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据此,法院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在张XX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等获取相关证据,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且将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这些案件的相关证据,被装订进各自的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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