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期间,原告邓某因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徐晓律师提起诉讼,索赔97,236.24元。被告认可虚假陈述基本事实,但辩称部分损失由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相应扣除。
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首先梳理了邓某的交易记录,发现邓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有买入行为。接着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通过逐笔核对交易流水和对账单,验证了持股数量和成本的准确性,这为后续确定损失提供了基础。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比对大量交易记录的经验,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通过分析市场数据,发现被告虚假陈述期间市场的异常波动与原告投资决策的关联性,进一步验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
同时,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主张,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他深入研究被告提供的风险证据,发现被告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通过调取行业报告、分析同期市场数据等方式进行验证,为后续的辩论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酌情扣除60%的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同时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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