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就承包的桩基工程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给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要支付的金额不服,从而引发二审。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认定
上诉人公司认为,有部分款项已支付给杨X,但一审未认定。杨X则坚称这些款项未收到。法院查明,业主方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当天就转到了杨X账户。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焦点二:证据的有效性
在二审中,双方对证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上诉人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杨X认为不能充分证明款项已支付。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转账明细清晰地显示了款项的流向,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从而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证据。
焦点三:合同约定的执行
杨X认为上诉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公司则表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法院查明,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有明确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一些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款的支付出现了争议。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双方的责任,最终认定上诉人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各方一定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在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结尾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最终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900件,其中民商事和刑事案件700余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加上多年的实务积淀,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突破口。为了全面了解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她不仅调取了一审判决书和全部证据材料,还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诉讼材料进行深入研究。正是这种认真负责、深挖细究的态度,让她从银行流水中锁定了关键证据,为客户赢得了胜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