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于2011年X月1日签订的《XXXX售房》(合同编号:XXX号)已解除;二、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X年12月31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XX购房首付款13XX12元;三、如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被告(反诉原告)XX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以及利息(自202X年12月31起开始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长达数年的专业付出。王菲律师拥有多年执业经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颇有建树。接案时,她初步判断案件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以及开发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要约已撤销”,认为买卖合同未成立,而被告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王菲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和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履行情况。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开发商称曾通过电话、短信催促被告签订合同,但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记录。王菲律师积极收集被告支付首付款的收据、《XXXX售房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被告的履行情况。同时,她还调查了开发商后续的开发经营行为,以证明其概括承受了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要约是否已撤销”以及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开发商依据《民法典》第XXX、2XX条之规定,认为已撤销要约,合同未成立。王菲律师则精准抓住合同效力核心,指出开发商虽发出撤销通知,但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撤销需符合一定条件,本案中开发商的撤销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且,《XXXX售房合同》合法存续,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这个关键环节,王菲律师通过策略性反诉,推动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她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诉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合同解除、全额返还首付款并附加LPR利息保障,规避了执行风险,为客户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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