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襄阳市樊城区,武汉某某公司与襄阳某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武汉某某公司称201X年与襄阳某某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签订合同,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额XX,XXX,XXX元,收款XX,XXX,XXX元,欠付工程款X,XXX,XXX元,还造成损失X,XXX,XXX.X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对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等。襄阳某某公司则辩称双方无合同,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对象错误,对工程拍卖优先受偿权无依据,应驳回原告诉求。
李梦月律师于案件立案后接受襄阳某某公司委托。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擅长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与本案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李梦月律师首先审查原告提供的合同。因原告仅提供合同复印件且无双方签章,凭借其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意识到该合同真实性存疑。接着,李梦月律师对原告提供的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进行核实,发现该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结合其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中对证据形式和效力的把握,判断该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之后,李梦月律师查证被告提交的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确认樊X、马X涉黑案件财产没收及债权申报情况,这体现了其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处理涉及刑事因素的民事案件时的专业敏感度。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驳回了原告武汉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前,李梦月律师提交了质证意见,阐述对原告各项证据的看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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