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张某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同时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从而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他注意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这表明张某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和事业得以回归正轨。李鉴春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不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日常的法律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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