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而被告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浦东新区的于彩霞律师接受被告C委托后,开始着手处理此案。
在律师介入前,被告C面临较大压力,原告有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等证据。于彩霞律师接手后,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补充了这一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还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C应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并且认为被告C与施工方B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且法院采纳了于彩霞律师的意见,明确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C承担较高比例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等。最终判决结果是: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比来看,原告主张的30%责任与法院认定C承担的10%责任,差距明显。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纠纷,仲裁后双方起诉,经于彩霞律师调解,在仲裁基础上争取到31万元赔偿,而不是继续漫长诉讼。
原告主张房主承担30%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房主承担10%责任,这一差距体现了案件的实际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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