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意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她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也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经验。
本案中,原告XX、L某母女自出生就落户在株洲市XXXX镇XX组。XX在20XX年婚嫁到XX,但户口并未迁出,而且在夫家也未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随母落户该组,母女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还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着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然而,20XX年X月,XX组因株洲XX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出嫁女落户本组一律不参与利益分红”,将XX、L某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严重侵害了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集体成员资格权益。母女二人在维权无果后,委托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希望能确认自己享有均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她制定了严谨的诉讼策略,首先是固定核心证据,全面收集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结婚证、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任何权益的证明、征地预公告、组民会议决议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事实链条,清晰地证实了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有力地排除了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张双意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她指出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能以婚嫁为由剥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无效。
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她逐一驳斥被告的无理主张,清晰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为法院采纳其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判决。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XX组承担;认定XX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厘清了责任主体,实现了精准维权。
这一判决彻底否定了XX组歧视外嫁女的决议效力,明确了外嫁女及随母落户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张双意律师凭借此次成功代理,在民商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展现了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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