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在江西南昌,章某作为章XX与雷X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和章XX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制了公安机关对林XX、黄XX制作的询问笔录。同月XX日,章某与亲戚前往福建省XX县林XX、黄XX家中,唆使二人夸大章XX仓库的货物数量和金额,并将会话过程录音录像,提交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20XX年X月X日,章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X月X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章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移送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于20XX年X月XX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X月XX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20XX年X月XX日检察机关再次退回补充侦查,20XX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再次重新移送起诉。
20XX年开始执业的黄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他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围绕案件证据是否充分这一核心要点,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他将在法院的司法工作经验融入到辩护工作中,作为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规定),为章某开展辩护工作。
最终,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章某不起诉。
黄健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围绕证据充分性展开辩护,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分析,来确定辩护方向和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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