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被告是A企业和B企业。争议焦点在于村集体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承租方是否应返还租赁物、支付欠付租金、滞纳金和占用费等。
村集体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能证明租赁关系及相关约定;租金支付流水显示了承租方的付款情况;催款函件(含律师函、催缴通知)表明村集体进行过催告;双方财务对账记录能反映欠款金额。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明确合同解除节点的有力支撑。
崔易蓬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上述提到的各类文件和记录,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截至2021年10月欠款达数百万元。然后依据《民法典》和合同约定,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确定合同解除节点。针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一旦生效不可逆转;承租方补缴部分款项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以尊重。同时,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承租方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认为疫情影响经营且已补足租金。崔律师回应称,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且此前的违约状态已形成,不能因后续补缴款项而改变。法院最终采纳了崔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为,法院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固定关键违约证据;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明确核心争议点;针对对方抗辩,从多方面进行回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以确保诉求合理且有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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