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是南通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2015年起,在其开发的同和嘉苑、兴XX、中桥名邸等小区工程中,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而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是第119540号“松”、第121304号“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以及XX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
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XX公司面对诉讼,积极应对,委托王丹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
百公司认为,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的法律反击
王丹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1.从合同关系看: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意味着XX公司并非直接的销售主体。
2.从品牌指定情况看: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说明XX公司没有主观上刻意选择侵权产品的意图。
3.从主观过错看: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律结论:XX公司不构成主观侵权故意,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的责任(拆除产品),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业主购买房产时知晓侵权事宜,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法院驳回了百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赔偿及拆除已交付产品的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在包工包料的工程中,只要使用了相关产品,就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忽略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可能性。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其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在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时,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面临侵权纠纷时能够进行有效的抗辩。
对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在工作中,也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避免因工作行为导致企业陷入侵权纠纷。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
王丹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收集了XX公司与施工方的合同、招标文件、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XX公司的合法来源。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论证了XX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在庭审策略上,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观点,引导法官关注关键事实,最终为XX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商标侵权无小事,律师的专业代理为企业避免了巨额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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