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律师在执业第3年时遇到了此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原来,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彦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之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其长期认为,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背后的股东等相关主体进行深入调查是高频且关键的步骤,很多时候能发现新的执行线索。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从王彦栋律师长期处理复杂民商事执行纠纷的观察来看,在遇到执行难题时,不能局限于对被执行人表面的财产调查,对其背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关联方等进行穿透式调查,可能会找到新的执行突破口。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等方式,了解合作方股东的出资情况,降低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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