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X因信赖安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暴跌,祁X损失惨重。祁X委托律师向安公司等四被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连带赔偿损失95,243.07元。然而,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让祁X的索赔之路陷入困境。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
徐晓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们详细梳理原告交易记录,明确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面对被告的诸多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逐一进行有力回应。他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以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终,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依法推定原告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法院判决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徐晓律师成功帮助祁X在这场看似不利的案件中实现了逆境翻盘,充分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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