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与被告宿XX于2013年相识,2015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此次再次起诉。被告虽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由其抚养,不认可原告的经济帮助请求和分居期间债务。案件陷入对原告不利的局面。
这时,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接手了此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
接手案件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首先,明确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久,原告再次起诉且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李同红律师收集了孩子的生活开销证据,证明孩子自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年幼依赖母亲。他指出,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
对于原告的经济困难状况,李同红律师依据《婚姻X》第四十二条,主张被告应给予适当帮助。因为原告为照顾孩子未再工作,没有收入来源。
面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李同红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回应。被告虽提交转账明细证明支付了费用,但李同红律师指出这些费用不足以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用,且原告短期内无法正常工作,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同时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万元。李同红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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