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随后又签订《补充协议》。之后,XX公司将项目以劳务分包形式交给胥某所在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协议》。胥某所在公司按约施工,项目验收合格且过了缺陷责任期,也完成了结算审核,但在工程款支付上,各方产生了争议。XX公司认为支付条件未成就,胥某所在公司则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X年,沙璇律师介入此案。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她从事法律工作已有11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她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逐页审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她深知,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条款往往隐藏着关键信息。她在审查中发现,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在实际履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沙璇律师仔细比对了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等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她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过了缺陷责任期,然而XX公司却以未收到业主最终结算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沙璇律师进一步审查了双方的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XX公司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并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她还注意到,XX公司主张扣除的一些费用,如吊装运输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胥某所在公司的追认。
沙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了主张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法律路径。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XX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她强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系胥某所在公司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XX公司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XX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沙璇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坚持先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再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和相关证据,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她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这起案件中,她的专业和严谨为胥某所在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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