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庞女士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用于认购该商品房,被告也出具了收据。然而,之后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样,她认为应该是每平方米X,XXX元,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可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庞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请求:一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二是让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三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庞女士认为认购书单价与商定不符,自己有权要求解除认购书并拿回定金。被告则坚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双方签订《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相关信息、定金支付情况以及后续签约的要求等。关键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和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庞女士提出单价异议的时间以及双方的沟通情况也被法院查明。庞女士在XXXX年X月X日就以单价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这一行为成为了案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来进行认定。首先,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本案中,庞女士认为认购书单价与商定的不符,说明双方在单价这一关键条款上并没有达成真正的一致。虽然签订了认购书,但由于单价存在争议,无法认定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形成了真实的合意。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告占有庞女士的定金缺乏合法依据。基于此,法院支持庞女士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而对于庞女士要求确认认购书已解除的请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点,所以驳回了该项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川市XX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并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这起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戴雯雯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法律建议
在签订购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单价等关键内容,确保和双方商定的一致。如果发现有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沟通记录、书面文件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戴雯雯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定金的返还。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经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正是多年来对各类案件的钻研和积累,让她能够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单价争议这一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找到有利的突破口。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使得她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