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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遇卖家毁约,律师多番举证维权,虽未过户但保留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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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8 · 12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胡多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358331739
代表案例: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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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某与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顾某妻子、儿子不同意出售,拒绝过户。胡多兵律师作为俞某代理人,通过中介证人等证据支持合同有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因共有人反对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俞某继续履行合同诉求。虽结果未达预期,但律师为俞某保留了后续索赔权利。
购房者遇卖家毁约,律师多番举证维权,虽未过户但保留索赔权利

俞某满心欢喜地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依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甚至让岳父贱卖房子筹钱准备支付后续房款。然而,顾某却因妻子和儿子不同意,单方面欲解除合同,俞某多次沟通无果,陷入维权困境。

2017年,在俞某为维权发愁时,胡多兵律师介入此案。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800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领域的合同买卖案件。面对此案,胡多兵律师深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明合同效力和能否继续履行是关键。他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梳理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金某、顾某提出合同未成立,因涉案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仅有顾某一人签名。胡多兵律师熟悉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指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中介在场情况下协商签订,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顾某一人签字出卖房屋虽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胡多兵律师还申请中介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然而,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金某虽在场但未签字,顾某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7年案件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俞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胡多兵律师为俞某保留了后续权利。他告知俞某,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俞某可以要求顾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这一安排为俞某在后续维权中保留了获得赔偿的可能,也体现了胡多兵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全面考虑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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