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满心欢喜地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依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甚至让岳父贱卖房子筹钱准备支付后续房款。然而,顾某却因妻子和儿子不同意,单方面欲解除合同,俞某多次沟通无果,陷入维权困境。
2017年,在俞某为维权发愁时,胡多兵律师介入此案。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800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领域的合同买卖案件。面对此案,胡多兵律师深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明合同效力和能否继续履行是关键。他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梳理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金某、顾某提出合同未成立,因涉案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仅有顾某一人签名。胡多兵律师熟悉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指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中介在场情况下协商签订,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顾某一人签字出卖房屋虽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胡多兵律师还申请中介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然而,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金某虽在场但未签字,顾某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7年案件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俞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胡多兵律师为俞某保留了后续权利。他告知俞某,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俞某可以要求顾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这一安排为俞某在后续维权中保留了获得赔偿的可能,也体现了胡多兵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全面考虑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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